海报新闻记者 张庆斌 报道 4月7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采购物流联合会港航供应链分会秘书长杨大庆表示,《规定》具有创新意义,是我国首部保障国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特别行政法规。为何出台特别规定?记者发现,《条例》共18条,根据国家安全法、外交法、对外制裁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颁布。主要目标是防范风险、增强韧性、保障安全,打造全周期、全链条的产业供应链安全治理财务系统。法务省官员表示,日本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包含紧急援助、出口管制和对策等相关规定,但没有针对产业和供应链安全的专门立法。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使我国产业链、供应链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保持稳定畅通,需要弥合法律差距,进一步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保障。考虑到当前背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去工业经济研究部第二实验室主任王明辉认为,国家出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体系的法规非常有必要。首先是解决核心问题解决集成电路、工业主板等重点领域技术“停滞”问题,通过库存管理、预建和研发等方式提升工业安全管控和风险抵御能力。二是为防范供应中断、价格波动、物流中断等风险提供制度保障,依靠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快速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关键产业链稳定畅通。三是纠正法治缺失,改变相关法律空白、机构分散、协调不足的现状,通过特别行政法规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他表示,当前国际环境越来越不确定,一些人认为西方国家滥用经济制裁、普及技术封锁等推动“脱钩、脱钩”,给我们产业链供应链带来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阶段,但一些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仍受制于人,亟需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监管和解决。如何保障并具体解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监管立足‘小层次’,聚焦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建立优先领域清单制度,鼓励各方聚焦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集中协作。”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列入清单的重点领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促进信息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二是一是建立健全风险监测体系和d 预警,组织评估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组织重点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强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按程序落实应急调度、储备使用等应急处置措施。记者注意到,该规定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破坏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建立了分级反制机制。第一,属于针对外国、地区性或者国际组织的歧视性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发起安全调查,可以采取禁止、限制进出口、收取特别费用等措施,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将有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措施名单。其次,如果对外国组织或个人进行恶意拒绝或歧视,违反正常贸易原则,对我国产业链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有关部门将立案调查,此类措施也将适用于实际管理或参与外国组织或个人经营的境内企业。